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剧毒、高毒农药的运输、仓储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