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剧毒、高毒农药储备、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海关、烟草专卖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采购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将本系统采购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情况报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剧毒、高毒农药相关信息通报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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