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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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
第二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备、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
剧毒、高毒农药品种,按照...
第四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
第五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
第六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家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
第七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
第八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
第九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储备相关费用和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
第十一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
第十二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统一采购和储备...
第十三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三条 除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定点经营单位在采购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
第十五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
第十六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第十七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
第十八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
第十九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九条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者提供统一防治服务或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用药。
自...
第二十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应当遵守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剧毒、高...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剧毒、...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将使用后的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回收。
定点经营单位回收的剧毒、高毒...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剧毒、高毒农药的运输、仓储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剧毒、高毒农药储备、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海关...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造成农产品污染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其产品上市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剧...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农药、食品类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剧毒...
第三十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剧毒、高毒农药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
第三十一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定点经...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统一防治服务或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用药的,由市、县...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回收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
第四十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农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履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