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