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备、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