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六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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