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定点经营单位在采购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剧毒、高毒农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