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三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三条 除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禁止流动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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