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同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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