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储备单位应当从定点经营单位中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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