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