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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