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二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