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