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回收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