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定点经营单位、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二)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二)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