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统一防治服务或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用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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