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