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