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