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举报。对接到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负责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举报。对接到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负责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