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