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定点经营单位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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