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农药、食品类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剧毒、高毒农药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者依法经营、规范使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