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其产品上市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剧毒、高毒农药残留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