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海关等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或者监督抽查,对检测结果含有剧毒、高毒农药残留的农产品,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追查剧毒、高毒农药的来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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