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