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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