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或者改变其主体结构和外观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