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6-01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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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 第三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要求,正确处理... 第四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五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教育、自然资源... 第七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毁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八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重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九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制度,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 第十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条 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分类公布。 市、县(市、区)红色文化资... 第十一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根据保护的... 第十三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房屋、林木等... 第十五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第十六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红色文化资源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参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相关事务,并享有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史馆、方志... 第十七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红色文化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人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雷、... 第十九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 第二十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在修缮、修复前...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对不...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收藏...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文化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 第二十五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旧城旧村改造和重大工程建设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红色文化资源调查,及时保护新发现的...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王尽美革命精神”“渤海走廊”“潍县战役”“三个模式”等红色文化资源...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开展形式多...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 市、县(...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投资建设保护设施,打造多元传播平台,培育、推出红色旅游... 第三十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红色文化资源,打造红色文化品牌,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 第三十二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损、破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市、区)文...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以及商业活动的,保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责令限期... 第三十六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或者改变其主体结构和外观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