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资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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