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资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资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