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在修缮、修复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