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异地保护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异地保护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