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