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文化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