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六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王尽美革命精神”“渤海走廊”“潍县战役”“三个模式”等红色文化资源的发掘、研究、展示,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红色文化资源的理论研究和传承利用,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与党建工作、社会治理、乡村振兴、旅游产业等融合发展。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资源。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红色文化资源的理论研究和传承利用,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与党建工作、社会治理、乡村振兴、旅游产业等融合发展。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