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七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
使用红色文化资源举办陈列展览,拍摄影视剧、纪录片等影像资料,应当征得保护责任人的同意。
使用红色文化资源举办陈列展览,拍摄影视剧、纪录片等影像资料,应当征得保护责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