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九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投资建设保护设施,打造多元传播平台,培育、推出红色旅游景区、线路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