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三十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红色文化资源,打造红色文化品牌,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