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鼓励建设红色文化展馆、红色文化主题公园、红色文化村庄、红色文化小镇。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红色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等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
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命名道路和交通站点、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结合实际包含红色文化资源相关内容。
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调整城乡公交线路,为促进红色文化资源的传承利用提供交通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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