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收藏单位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防火、防盗、防雷等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保护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保护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