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雷、防损毁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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