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雷、防损毁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一)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雷、防损毁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