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红色文化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红色文化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