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红色文化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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