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红色文化资源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参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相关事务,并享有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史馆、方志馆、博物馆、档案馆等财政投资设立的收藏单位,可以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抢救保护重要红色文化资源。
鼓励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所有人将红色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财政投资设立的收藏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史馆、方志馆、博物馆、档案馆等财政投资设立的收藏单位,可以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抢救保护重要红色文化资源。
鼓励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所有人将红色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财政投资设立的收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