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房屋、林木等依法进行征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对危害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安全、破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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