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