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以及商业活动;
(二)损坏、刻划、涂污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危险物品;
(五)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
(六)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修坟立碑;
(七)其他影响、危害、破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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