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以及商业活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经劝阻无效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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