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的,或者因特殊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破坏其历史风貌的;
(二)擅自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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