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