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党史史志、文物、法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